世界魏氏宗親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總會定名為世界魏氏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世界各地魏氏宗親,俾期宏揚祖德,敦親睦族,團結互助,砥礪志
節,貢獻智慧,造福社會,促進和諧為宗旨。
第三條 本總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世界主要城市地區設置聯絡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海內外宗親之調查、登記及聯絡事項。
﹝二﹞關於各國家地區宗親會設置之輔導事項。
﹝三﹞關於海外宗親回國之接待事項。
﹝四﹞關於魏氏宗親歷代文獻之收集、編輯事項。
﹝五﹞關於魏氏宗親在海內外成就資料之收集、報導及表揚事項。
﹝六﹞關於魏氏先賢之崇祀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
﹝一﹞凡世界各地年滿廿歲之魏氏宗親,不分性別,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會員二人
之介紹,皆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凡世界各地魏氏宗親組織,贊同本會宗旨者,
﹝三﹞凡本國團體會員中之個人會員均得不經入會,而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各種會費之數額及繳費方法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調整時亦同。
第七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
﹝二﹞繳納會費及臨時性之自由樂捐。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會員認捐本會鉅額經費者為示獎勵表揚,其辦法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
權。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票選卅五人為理事,十一人為監事。並
以得票次多數十一人為候補理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監事出缺,由候補
理監事依次遞補,補足其任期、理監事會議得推選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三人,
組織常務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會就是常務理事選舉之,理事長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各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永久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顧問若干人,顧問
一至十一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除永久名譽理事長及名
譽理事長外,其餘聘任期間與該屆理事會之任期相同,但得連聘之。
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遴聘,均
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及解聘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五人、秘書及組長、副組長、專員、幹事各若
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置左列各組:
﹝一﹞秘書組:辦理文書事宜。
﹝二﹞編纂組:辦理先賢文獻史料案之蒐集、典藏、整理、編印、展覽等事宜。
﹝三﹞組織組:辦理會員登記、造冊及編組等事宜。
﹝四﹞總務組:辦理事務性事宜。
﹝五﹞財務組:辦理經費收支、預、決算表編製等事宜。
﹝六﹞僑務組:辦理海外宗親聯絡、接待等事宜。
﹝七﹞公關組:辦理國內聯絡、交際等事宜。
﹝八﹞康樂組:辦理大會餘興節目安排及交誼活動事宜。
﹝九﹞福利組:辦理婚喪賀悼、急難救助等事宜。
﹝十﹞新聞組:辦理大會及其他活動新聞報導及攝影等事宜。
前項各組辦事人員,除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幹事外,必要時,得約聘若
干臨時人員襄助之。
第十九條 本會各級辦事人員,均為義務職,但得酌支交通費,其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理監事。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選舉理監事。
﹝四﹞處理各項業務。
﹝五﹞審核准會員入會。
﹝六﹞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廿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召集理事會議。
﹝三﹞辦理經常會務。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常務理事會議。
﹝四﹞代表常務理事會執行日常會務。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稽察本會之財務。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第廿五條 本會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
﹝三﹞處理經常監察事務。
第廿六條 本會監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常務監事會決議。
﹝二﹞召集常務監事會議。
﹝三﹞代表常務監事會執行日常會務。
第廿七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組長、副組長,以及各組辦事人員,均依其職掌及
分配工作執行任務,并循序接受上級之指揮監督。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任主
席。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
次。常務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遇必要時均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遇有重要會務時,得召集正副理事長、監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組正副組
長舉行會務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任主席,理事長有事故不克主
持,由副理事長依序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有事故不克主持時,由常務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及常務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長任主席,監事長有事
故不克主持,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章 經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個人會員會費。
﹝二﹞團體會員會費。
﹝三﹞政府補助款項。
﹝四﹞自由樂捐。
﹝五﹞理監事每年樂捐支助費。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三條 本會如因故結束或解散時,其所剩餘之一切財產,交當地之自治團體或政府
指定之團體處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長提經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正,並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施行。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九日成立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施行。﹞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卅一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正報內政部核備施行。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正並報請內政部核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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